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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貫徹落實〈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22-00095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本機關政策文件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政辦發〔2022〕49號 發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產生日期:2022-06-16 發布日期:2022-06-27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貫徹落實〈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貫徹落實〈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常州市貫徹落實〈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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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貫徹落實《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規范權力運行,推進依法行政、依法履職,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22號)等規定,結合常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市行政權力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權力清單)的建立、編制、調整、應用、監督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政府部門,是指市和轄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列入黨委工作機關序列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在黨委工作機關掛牌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其他組織。
  本細則所稱行政權力,是指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征用、行政備案、其他行政權力。
  本細則所稱權力清單,是以表格形式對經審核確認的各類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匯總的系列表單,包括市、轄市(區)、鎮(街道)三級權力清單。
  第三條  政府部門權力清單由《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常州市市設行政權力清單》中市級、縣級行政權力組成,鎮(街道)權力清單由《江蘇省鄉鎮(街道)法定權力事項清單通用目錄》以及賦權事項組成。
  第四條  權力清單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動態調整、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政府部門及鎮(街道)應當將依法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列入本級權力清單,涉及行政權力事項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執法事項目錄清單、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清單等各類應用目錄清單,應當以權力清單為基礎。
  第五條  權力清單發揮在政府行政權力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體現部門履職等方面的基礎性功能,全市各級權力清單納入全省權力清單管理系統,實行統一、規范、高效管理。
  第六條  政府部門為權力清單的編制主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在全省權力清單管理系統中及時認領、維護權力事項,對權力清單內容的完整性、規范性和準確性負責。
  機構編制部門是權力清單的管理部門,負責權力清單管理制度建設,對權力清單的建立、調整、應用進行指導和監督,牽頭開展權力清單運行情況評估。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權力清單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行政權力事項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行政執法綜合監督管理平臺建設中的應用。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保障政府部門在政務服務網、政務服務場所實施行政權力事項,做好運行、管理和支撐。
  第二章  編制發布
  第七條  權力清單中的行政權力事項應按照《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標準化編制規范》編制,包括權力名稱(含子項)、權力編碼、權力類型、設定依據、行使部門、行使層級、行使內容等要素。
  第八條  市、轄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根據《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常州市市設行政權力清單》,組織同級政府部門編制本級權力清單。轄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根據《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常州市市設行政權力清單》《江蘇省鄉鎮(街道)法定權力事項清單通用目錄》以及依法賦權事項,組織編制鎮(街道)權力清單。
  《常州市市設行政權力清單》以常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權力為依據,由市級機構編制部門組織市級政府部門編制,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開,并按程序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九條  除保密事項外,政府部門權力清單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門戶網站和政務服務網等平臺上對外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在各類網站對外公布的行政權力事項,政府部門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要求進行細化維護。
  第三章  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等設立依據調整,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取消、下放管理層級,以及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的,政府部門應對權力清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權力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根據行政權力事項的新增、取消、變更(含下放、委托、賦權、上收,下同)等情況及時對權力事項進行調整更新,確保權力清單的權威性、時效性和準確性。
  第十三條  《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江蘇省鄉鎮(街道)法定權力事項清單通用目錄》動態調整行政權力事項,以及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政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對行政權力提出變更申請,經本級機構編制和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由機構編制部門發文調整權力清單。
  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和行政權力實際運行情況,對行政權力事項主動提出新增、取消、變更申請,屬于省以上立法權限范圍的,由市級政府部門匯總后,向上逐級提出調整申請,待上級調整后,由市、轄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調整、認領、維護。
  鎮(街道)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由轄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調整、認領、維護。
  第十四條  《常州市市設行政權力清單》行政權力事項的新增,由市級機構編制部門每年根據地方立法的更新情況牽頭市級政府部門按照本細則第八條進行編制發布,并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常州市市設行政權力清單》行政權力事項的取消、變更,由市級政府部門向市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司法行政部門完成合法性審查后在全省權力清單管理系統中及時認領、維護,并隨市設行政權力事項新增一并發布。
  第十五條  各類改革涉及行政權力事項新增、取消、變更的,由本級有關改革牽頭部門提出意見建議,機構編制部門牽頭進行調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權力清單的管理,明確本部門負責權力清單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根據《江蘇省行政權力清單編制規范》要求,切實承擔起行政權力事項編制、維護、管理的主體責任,統籌做好本部門權力清單編制、調整、應用等工作,并加強對下級部門推行權力清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權力清單通過權力清單管理系統,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行政執法綜合監督管理平臺、一體化綜合監管平臺等各類權力清單應用平臺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實時共享。
  “放管服”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整合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改革、“證照分離”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互聯網+監管”等各類改革涉及行政權力事項的,必須以權力清單為基礎,確保全市行政權力事項的統一規范。
  第十八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政務服務等部門,加強對權力清單編制公布、動態調整等日常管理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政府部門在編制、調整權力清單中遺漏權力事項或將設定依據不充分、不準確的事項列入清單的,出現應當調整權力清單的情形而政府部門未主動發起調整或向上級政府部門提出調整申請的,實際運行的權力事項與權力清單不一致的,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政務服務等部門督促政府部門限期整改。權力清單管理情況應作為年度機構編制重要事項報告、監督部門職責履行和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重要內容,并納入年度綜合考核。
  第五章  評估應用
  第十九條  權力清單運行情況是政府部門依法履職的重要體現。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對權力清單運行情況進行評估,權力清單的運行情況評估可單獨實施,也可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評估一并實施,支持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第二十條  權力清單運行評估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政務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
  圍繞權力清單的編制、認領、維護、調整及日常運行建立健全科學的權力清單運行評估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權力清單運行評估采用現場評估和書面評估的方式進行,機構編制部門重點評估權力清單的編制、日常管理、動態調整情況,司法行政部門重點評估處罰類權力事項運行中的執法規范情況,政務服務部門重點評估權力運行高效便民情況,市場監管部門重點評估“雙隨機、一公開”制度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評估責任部門對評估對象出具權力清單運行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應作為調整行政權力事項、完善“三定”規定、調整機構編制事項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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